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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霞、李雨章等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2021)陕0118执异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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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异44号
  • 案件名称

    王芳霞、李雨章等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芳霞;李雨章;姜磊;张丹雨;姜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异4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雨章,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霞,(已亡故),女,1960年1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姜磊,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王**霞之子。被申请人:张丹雨,女,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王**霞之儿媳。被申请人:姜婷,女,1999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王**霞之女。本院在执行李雨章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霞已亡故,申请执行人李雨章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王**霞之子姜磊、之儿媳张丹雨、之女姜婷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雨章称,我与被执行人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幸因病离世,导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三被申请人系王**霞遗产继承人,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姜磊、张丹雨、姜婷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被申请人姜磊、张丹雨辩称,我母亲王**霞与李雨章之间的债务问题我们不清楚。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家里的房屋是我父母亲结婚之前,父亲建造的。我们父亲在七、八年前已经去世。后期执行中如果发现我母亲有遗产,我们也放弃继承。我妹妹姜婷意见和我们一致。故不同意申请人李雨章要求变更我们及我妹妹姜婷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雨章与被执行人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陕0118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王**霞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雨章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雨章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王**霞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雨章遂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陕0118执791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20年7月8日案件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2月24日,被执行人王**霞因病亡故。现申请执行人李雨章以被执行人王**霞已亡故,家里房屋由三被申请人居住,三被申请人系王**霞遗产继承人为由,要求变更三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李雨章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鄠邑区甘河街道围棋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为:XX村XX组村民王**霞因病已去世,现家里的房子是其儿子姜磊和妻子及女儿姜婷居住,特此证明”。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变更被执行人王**霞的儿子姜磊、儿媳张丹雨、女儿姜婷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雨章尽管提供了西安市鄠邑区甘河街道围棋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但该证明材料既未明确王**霞的遗产具体范围,亦未明确遗产继承的主体及继承份额,且被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执行人遗产。在被执行人遗产和遗产继承主体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变更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涉及实体性权利问题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权利救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雨章申请变更姜磊、张丹雨、姜婷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宫美安                            审 判 员 武  轩                            审 判 员 白  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媛婷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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