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是、唐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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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610号案件名称
匡是、唐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匡是;唐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610号原告:匡是,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唐洁,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匡是与被告唐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匡是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唐洁已经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自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匡是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 龙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610号原告:匡是,男,1962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院部妇科刘建英(手机号138××××0892)转,居民身份证4304261962××××××××。被告:唐洁,女,1963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文化路468-1号,其他5224281963××××××××。。本院在审理匡是与唐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是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匡是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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