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祖峰、曲泰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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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418号案件名称
曲祖峰、曲泰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曲祖峰;曲泰来;张庆彬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418号原告:曲祖峰,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街人富小区5号3-3-1。被告:曲泰来,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房村鸿基国际6号2-5-1。被告:张庆彬,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第二十六居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泰来,系被告张庆彬的外甥。原告曲祖峰与被告曲泰来、张庆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祖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19号门市;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20号门市,归原告曲祖峰继承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艳娟与原告曲祖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被告曲泰来。被继承人张艳娟于2004年2月27日去世,其父亲张世山于2017年去世,其母亲曾庆兰于2018年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张世山与曾庆兰育有两名子女,即被告张庆彬和被继承人张艳娟。被继承人张艳娟去世后,留有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19号、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20号两处门市。原、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判。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19号门市,遗产部分(即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曲祖峰继承所有,原告曲祖峰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二、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05-55-20号门市,遗产部分(即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曲祖峰继承所有,原告曲祖峰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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