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红、杨锡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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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张湘红、杨锡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湘红;杨锡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湘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祥,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梓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锡柱,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湘红与被执行人唐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湘红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杨锡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执恢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昔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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