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滛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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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4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滛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滛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陕0830执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宽洲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惠滛滛,女性,1992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208250420,汉族,住清涧县。被执行人:白向前,男性,1967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702162019,汉族,住清涧县。被执行人:惠涛,男性,1985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502060076,汉族,住清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滛滛、白向前、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惠滛滛、白向前、惠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向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账户内的工资。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向前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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