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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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99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99号原告:孙某,男,200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上台花园****1门**,经营,经营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会 法定代表人:周振宇,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洗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7月拖欠工资共计5221元;2.诉讼费由中远洗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入职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职位男宾主管,月工资每月3500元,老板拖欠工资,现本人要求按照国家新劳动合同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远洗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中远洗浴公司虽注册登记住所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上台花园****1门**,但该地址居住的系公民个人,无中远洗浴公司办公场所及办公人员,中远洗浴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会,且孙某亦在该地址工作,该区域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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