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林、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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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高林、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高林;吴之学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原告:王高林,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被告:吴之学,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王高林与被告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王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高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高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开蓉人民陪审员 何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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