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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林、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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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高林、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高林;吴之学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043号之一原告:王高林,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被告:吴之学,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王高林与被告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王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高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高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开蓉人民陪审员  何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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