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飞、黄仕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380黄仕兵终本(2021)陕0112执5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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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380号案件名称
单飞、黄仕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380黄仕兵终本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单飞;黄仕兵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380号 申请执行人:黄仕兵,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牛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单飞,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仕兵与被执行人单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264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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