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韦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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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5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韦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韦志军;代鑫;代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5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8252772712负责人:屈燮元,系该行行长地址:甘州区被执行人:韦志军,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代鑫,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代虎,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志军、代鑫、代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韦志军已偿还15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剩余案件款(利随本清)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15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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