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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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吕娟;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负责人:罗耀胜。委托代理人:龙瑶。委托代理人:程贞。被执行人:吕娟,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戴智敏。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吕娟、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娟、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借款本金237870.02元,利息8911.16元、罚息187.72元、复利238.11元,合计247207.01元,并按照2017年3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8元、公告费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98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娟名下位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三路6号(锦业6号府邸住宅项目)房产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吕娟、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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