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田凤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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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686号案件名称
李冰、田凤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冰;田凤桐;张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686号原告:李冰,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田凤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被告:张余,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营业执照:91210100788730307U。负责人:王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田凤桐、张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为原告李冰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要求原告李冰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李冰至今未予交纳,亦未向本院说明合理事由及提交相关材料。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李冰拒绝缴纳本案诉讼费的行为已有违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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