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庾春艳、李华林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58号
  • 案件名称

    庾春艳、李华林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庾春艳,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申请执行人:李华林,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6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华阴市。负责人:王兴龙,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5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蕊莉书 记 员 王霖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