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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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175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路13号。被执行人:大连鹏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MA0UP1DKXH,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区虫王庙社区。申请人大连新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鹏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63993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630000.00元,申请人放弃不足部分。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至此,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赵山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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