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080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辛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80号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辛某,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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