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科与上海奥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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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5634号案件名称
刘科与上海奥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科;上海奥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翟汝君案件缘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5634号原告:刘科,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奥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翟汝君,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翟汝君,男,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刘科与被告上海奥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翟汝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科负担。审判员 曹闻佳书记员 陈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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