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林、陈晓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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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510号案件名称
罗国林、陈晓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国林;陈晓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510号原告:罗国林,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晓刚,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罗国林诉被告陈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国林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且其也没有预交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原告罗国林已就本案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行为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其撤诉行为表明其不会按本院通知要求预缴本案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国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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