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汾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田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原告:王某,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汾西县。 被告:田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临汾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仙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晨阳书记员 侯军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693号 下一篇 沉思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