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成某1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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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765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成某1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万某1;万某2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住徽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住徽县。申请执行人:成某1,男,汉族,198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申请执行人:成某2,男,汉族,1986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被执行人:万某1,男,汉族,1971年出生,农民,不识字,现住徽县。被执行人:万某2,女,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不识字,现住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与被执行人万某1、万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27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1、万某2已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全部金额,至此,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次执行的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与万某1、万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审 判 长 范欣峰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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