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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自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7财保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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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财保279号
  •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自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自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财保279号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霍自利,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自利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自利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炜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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