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胡文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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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70号案件名称
吴军、胡文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军;胡文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胡文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胡文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文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立明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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