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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昊、王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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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29号
  • 案件名称

    彭昊、王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彭昊;王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彭昊,男。被执行人:王俊,男。申请执行人彭昊与被执行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昊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8月23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彭昊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昊的借款本金218,568元及利息(以本金218,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0元及本案执行费323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 虹审 判 员 文剑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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