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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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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
  • 案件名称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358592397K,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新区浮翠路。负责人:赵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伟,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庆新,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告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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