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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11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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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11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1186号之一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闸白塔北路37号。法定代表人:田某。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000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50×××26的银行账户。经审查,该银行账户为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50×××26的银行账户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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