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叫化、李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1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朱叫化、李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叫化;李俊;姜展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150号原告:朱叫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被告:姜展望原告朱叫化与被告李俊、姜展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叫化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