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华等王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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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8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华等王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华;王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897463M。 法定代表人:林乃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82年0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女,1985年01月01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华、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冯建华、王**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4966.2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32元、执行申请费7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冯建华、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建华、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建华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建华、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建华、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冯建华、王**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建华、王**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冯建华、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冯建华、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8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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