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连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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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连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连平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0号、甲10号1至3层。法定代表人:宫恩利。被执行人:杜连平,女性,1967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杜连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兴强审判员 宗维满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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