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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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114号案件名称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亚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114号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湾连园38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已经交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矫文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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