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廖秀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153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531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廖秀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廖秀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91民初15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刘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秀雯,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被告廖秀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高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秀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秀雯偿还借款本金470264.8元及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769.91元(至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银行系统产生的数额为准);2.判令廖秀雯支付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3.判令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对廖秀雯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廖秀雯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廖秀雯发放贷款475000元,用于个人购房。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50年5月7日(实际放款时间)。合同约定贷款采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以上期LPR基准利率,在此利率水平加0.885%,执行利率为5.535%;若遇利率调整,按固定日浮动;提前收回贷款的,罚息利率为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合同约定,廖秀雯违约应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于2020年5月7日按约定向廖秀雯发放贷款475000元,2020年4月7日,廖秀雯以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抵押给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期间,廖秀雯连续多次逾期,且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合同约定的可提前到期的情形。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EMS向廖秀雯邮寄送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廖秀雯及时归还全部欠款本息,但廖秀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廖秀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5日,贷款人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借款人廖秀雯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贷款金额475000元,用途为购买坐落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2)贷款期限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3)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的5年以上期的LPR,在此利率水平加0.885%,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4)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10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5)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6)抵押担保范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上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财产何全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为前述贷款,2020年4月14日廖秀雯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59号)房屋抵押给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5月7日,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廖秀雯发放了上述贷款,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出具的个人贷款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廖秀雯,借款期限为360月(从2020年5月7日至2050年5月7日),年利率为5.535%,借款用途购房,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首次还月为2020年6月。廖秀雯从2021年3月10日起开始逾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21年5月中旬,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廖秀雯邮寄送达了个人消费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要求廖秀雯自通知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此笔剩余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5月13日,廖秀雯未偿还的本金为470264.8元,利息为6769.91元(包含拖欠利息及罚息、复利)。另查明,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与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邮储银行高新支行陈述,案涉贷款逾期还款后,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按照约定上浮30%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交的邮储银行高新支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廖秀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购销协议、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及《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据及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转账凭证、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及提前收回通知书、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及抵押登记信息、法院收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等,以及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廖秀雯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清楚、条款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廖秀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的权利。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按约向廖秀雯发放了贷款,廖秀雯应当按约按期还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秀雯从2021年3月起存在逾期行为,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廖秀雯立即偿还欠付的贷款金额。本案中,廖秀雯尚欠的贷款本金为470264.8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廖秀雯逾期还款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已明确。因案涉贷款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贷款,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即宣布提前到期,其后廖秀雯仍未结清贷款,故案涉借款逾期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廖秀雯应向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支付利息及罚息,故对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主张廖秀雯支付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上浮利息(含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廖秀雯向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955%(年利率为5.535%×130%)计算的利息。应当支付的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955%计收。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应当以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关于抵押权问题。廖秀雯以其所有的房屋向邮储银行高新支行进行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并生效。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可就抵押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实现债权费用问题。本案中,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廖秀雯约定了实现债权费用由廖秀雯承担,因此,邮储银行高新支行对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如保全费、律师费应由廖秀雯承担。邮储银行高新支行提交了证据证明律师费5000元已产生,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如执行费、公证费等,因未举证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秀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70264.8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769.91元,2021年5月13日后应支付的罚息以剩余本金4702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955%的标准从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955%的标准计算至未付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以4702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金额;二、被告廖秀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若被告廖秀雯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有权对被告廖秀雯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59号)房屋进行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8元、保全费2905元,共计713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预交7133元,由被告廖秀雯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文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陈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秀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04执3388号之一 下一篇 周家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