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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清国、周春梅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682财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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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财保53号
  • 案件名称

    康清国、周春梅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康清国;周春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财保53号申请人:康清国,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被申请人:周春梅,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人康清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春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春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康清国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淇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鸿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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