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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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141号案件名称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金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41号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金利,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吴金利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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