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邓凤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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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邓凤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邓凤毅;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梁德顺,行长。被执行人:邓凤毅,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47号法定代表人:马玉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邓凤毅、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04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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