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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璇、王孝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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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488号
  • 案件名称

    郭璇、王孝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璇;王孝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郭璇,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媛,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孝明,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璇与被执行人王孝明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璇与被执行人王孝明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4854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448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孝明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郭璇,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媛,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孝明,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璇与被执行人王孝明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璇与被执行人王孝明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4854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448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孝明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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