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保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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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保6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西聚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聚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保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山西聚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KIIUEH8N(1-1).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西头村。法定代表人:郑晓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保全人: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308101801D。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滏阳南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赵孟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西聚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65647.47元,查封、扣押了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财产权益。现因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5647.4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磁县乾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其财产权益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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