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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子煜、吕正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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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83号
  • 案件名称

    吕子煜、吕正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吕子煜;吕正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吕子煜,女,汉族,2013年9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现租住汉滨区。法定代理人:柯静,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住址同上,系吕子煜之母。被执行人吕正平,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吕子煜与吕正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02民初39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吕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吕子煜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7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67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正平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金额不足)。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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