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677号案件名称
卢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卢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677号原告:卢某,女,满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中兴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7821105547F。法定代表人:徐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四层401室、402室、403室、405室、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45973801。法定代表人:张凯巍。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贾 雪书 记 员 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进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606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