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信、俞先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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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149号案件名称
杨昌信、俞先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昌信;俞先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昌信,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俞先碧,男,1970年8月12日生,苗族,现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执行杨昌信与俞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俞先碧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通过总对总及部分线下进行查询与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注册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核实,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俞先碧已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100元,案件受理费166元以及执行费232元尚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文举审判员 石庆坤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石胜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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