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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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520号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杨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2116077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3号。负责人:张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521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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