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韩明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皖0111执恢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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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0111执恢728号案件名称
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韩明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韩明寿;欧阳晶晶;合肥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源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111执恢728号申请人: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东组团3-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2397R。法定代表人:柳黎明。被执行人:韩明寿,男,1974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欧阳晶晶,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叉口万达广场6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865510。法定代表人:温瑞端。被执行人:合肥源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名都花园12号楼4单元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42388A。法定代表人:韩明寿。本院在执行合肥科斯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韩明寿、欧阳晶晶、合肥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源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云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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