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鹤与上海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7民初2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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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7民初21382号案件名称
孙鹤与上海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鹤;上海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21382号原告:孙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梁燕,上海瑞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上海瑞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沈小妹书 记 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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