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熊伦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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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28号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熊伦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8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代表人:彭曙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丽,女,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君仪,女,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熊伦,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崔玉婷,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熊滚,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郭妮妮,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3,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3,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8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代表人:彭曙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丽,女,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君仪,女,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熊伦,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崔玉婷,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熊滚,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郭妮妮,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3,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3,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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