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张鹏、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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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59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张鹏、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张鹏;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段海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学,男,职员。被告:张鹏,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南京路5号。法定代表人:韩伟,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张鹏、蛟河市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以张鹏已经清偿完毕贷款本息,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公告费120元,合计87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惠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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