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才、袁雷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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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82号案件名称
王大才、袁雷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大才;袁雷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才,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袁雷元,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大才与袁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执行标的5115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58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才,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袁雷元,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大才与袁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执行标的5115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58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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