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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才、袁雷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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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82号
  • 案件名称

    王大才、袁雷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大才;袁雷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才,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袁雷元,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大才与袁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执行标的5115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58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才,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袁雷元,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大才与袁雷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执行标的5115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58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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