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根成、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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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018号案件名称
吕根成、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根成;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018号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根成:申请执行人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根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6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根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玉山蓝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其承租的面积为30.78亩的2块土地,并清理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总对总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返还其承租的面积为30.78亩的2块土地,由申请人清理被执行人承租的面积为30.78亩的2块土地地面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案件执行费500元已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22执101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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