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营烤肉店、白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7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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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7923号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营烤肉店、白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营烤肉店;白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7923号 原告:白蓉,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营烤肉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中登家园商业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32MA6U45NA9H。经营者:丁奎。原告白蓉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营烤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白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由本院退还原告白蓉46.5元,下余46.5元由原告白蓉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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