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艳、罗涛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2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2447号案件名称
丁艳、罗涛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丁艳;罗涛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2447号 原告:丁艳,女,1991年8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打工,住平罗县。被告:罗涛,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住平罗县。第三人:周苗,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无业,住平罗县。原告丁艳与被告罗涛、第三人周苗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丁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艳负担。 审 判 长 孟 楠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明治 人 民 陪 审 员 安学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静 书 记 员 白 荣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宝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恢416号 下一篇 蔡盛翠、卢智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