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庆平、刘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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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67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庆平、刘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雷庆平;刘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庆平,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刘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雷庆平申请执行刘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575元(含执行费575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刘成大伯刘从华代被执行人刘成向申请人履行了2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杨建忠审判员 叶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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