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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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58号案件名称
吴昊、刘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昊;刘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吴昊,男,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吴昊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42.50元,申请费21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俊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00元,下余75000.00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俊在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现决定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俊在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8139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刘俊在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8139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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