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杰、石家庄三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1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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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15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欣杰、石家庄三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欣杰;石家庄三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1583号之一原告:刘欣杰,男,1993年7月24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石家庄三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滨华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202193513。法定代表人:赵东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杰与被告石家庄三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欣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欣杰负担。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王晓立人民陪审员 祁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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