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啟明、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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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78号案件名称
陈啟明、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啟明;龙堂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陈啟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龙堂军,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陈啟明与被执行人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民初202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龙堂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堂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挖机租赁费2450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268.00元。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龙堂军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案了案件申请费268.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执17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姜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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