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基、徐勇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442号案件名称
徐良基、徐勇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良基;徐勇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徐良基,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徐勇基,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徐良基申请执行徐勇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徐勇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徐良基支付欠款10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徐勇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徐勇基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徐勇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能力履行之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伟、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18号 下一篇 陈某某、蒋某甲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62号